【2017年長治市種豬廠】ST正邦 |豬場之旅 |轉型中的山西豬業發展調研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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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長治市種豬廠】ST正邦 |豬場之旅 |轉型中的山西豬業發展調研報告 |

介紹,2017年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審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刑事案件314件,判決402人﹔審結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案件,確保案件質效。

此次發布典型案例: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非食品原料食品,銷售金額16.5萬元,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食品罪。

此,法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山西省河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其生產銷售秘方壯陽丸、鹿鞭膠囊、鹿鞭膏中檢出禁止食品生產經營中添加、使用物質,其生產、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非食品原料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此,法院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4488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從他人處購得罌粟殼,加入其加工豬湯內,並其經營豬湯館銷售。

2020年6月5日,長治市公安局上黨分局民警對食用該豬湯顧客某某、李某某檢查時,發現二人尿液檢測嗎啡呈陽性。

當日,上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秦某某作坊及豬湯館查獲白色液體豬湯五桶和罌粟殼340克。

經檢驗和鑒定,五份豬湯樣品含有罌粟鹼成分,送檢疑似罌粟殼中檢出嗎啡、可待因、那可汀及罌粟鹼成分,送檢罌粟原植物種子整體發芽率為4.5%。

山西省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加工食品時加入有毒非食品原料,並食品銷售顧客,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可以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處理。

此,法院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武某某山西省清徐縣註冊成立山西龍某醋業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武某某3375元價格購買了30桶(每桶25KG)工業冰醋酸並存放公司廠房。

2019年1月9日,武某某27.5桶工業冰醋酸與其他原料勾兑成約10噸醋。

當日,清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山西龍某醋業有限公司檢查時剩餘2.5桶工業冰醋酸查扣,後武某某罐內大部分醋通過下水道排放銷毀。

2019年3月,武某某罐底剩餘的假醋生產了10KG/壺、10L/壺兩種規格龍某牌“山西陳醋”。

後,武某某該兩種規格龍某牌“山西陳醋”10元一壺價格出售王某60壺,王某該醋出售給山西省太原市一食品市場商户。

檢驗,扣押2.5桶冰醋酸為有毒、食品原料,抽檢龍某牌10KG、10L“山西陳醋”為使用有毒、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武某某生產銷售“山西陳醋”產品中釀造醋酸比率(天然度)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1886.10-2015規定95%要求,屬於釀造醋酸,屬於使用工業合成乙酸勾兑生產產品。

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非食品原料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處罰。

此,法院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楊某某經營一家“家常便飯飯店”,飯店主要經營包子、烙餅、油條。

2000年開始,楊某某生產、銷售油條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明礬。

2019年8月25日,蒲縣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聯合山西省中譜安信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楊某某生產、銷售油炸食品進行檢查,檢測,油條幹樣品中鋁殘留量993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100mg/kg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後認罪態度,積極繳納罰金,願意接受處罰,其可以處罰。

此,法院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其緩刑考驗期限內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9年3月9月,被告人某某夥其他被告人辦理任何証照情況下,租賃房屋內製工業鹽灌裝製成假冒深井海藻碘鹽,並山西省太原市範圍內飯店、商店地銷售。

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11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先後某某租用房屋內查扣假冒深井海藻碘鹽156件(400g*50袋)、70件(400g*50袋)。

案發後,查証購買假冒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商户有14家,追回0.9噸,尚有16噸假冒碘鹽流入市場。

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該假冒深井海藻碘鹽氯化鈉、亞鐵氰化鉀、碘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檢驗結論不合格。

案件審理期間,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某某人違反國家關於加碘食用鹽生產、銷售相關規定,非法盈利為目的,工業鹽灌裝加碘食用鹽包裝袋中進行銷售,其行危害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且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被告人某某人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處罰。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犯,對其他被告人依法應處罰。

2016年11月2019年3月,保定市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批准佔用淶源縣東辛莊村土地137.02畝(耕地13.43畝)建生態觀光園。

被告人某某人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食品安全隱患和社會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法院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年刑期,並處以緩刑﹔禁止被告人某某人緩刑考驗期限內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某某人支付賠償金63445元,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太原市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0年9月2021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沒有取得任何屠宰生豬相關手續情況下,後他人經營養殖場拉走死因不明生豬20餘頭自家院中分割,並分割後豬骨自家經營大骨頭飯店進行加工、售賣,將其中900餘斤豬肉進行銷售,非法獲利3200元。

另外,楊某某他人處直接購買死因不明豬肉、骨,其經營飯店內加工、出售。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罪。

被告人楊某某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其處罰。

此,法院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屏東縣政府4月6日舉辦「106年屏東縣畜牧類農民節頒獎典禮」,表揚36位來自養豬、家禽、乳牛、肉牛、飼料及堆肥場農民,其中,李榮春和陳建良堅持創新技術領先,入選百大青農畜牧類,全台只有3人。

  陳建良東海大學畜牧系畢業,今年39歲,大學畢業後,租地飼養肉牛,50頭開始養起,擴大規模,3年前屏東萬丹鄉買地蓋牧場,目前養有1千頭肉牛。

陳建良10年前即開始肉牛生產履歷認證努力,每隻牛有編號,產地到餐桌,所有生產、屠宰、分切過程透明,他説,全台養肉牛100多户,有生產履歷肉牛户只有2家,他是其中之一。

  40歲屏東長治鄉養豬農李榮春,任航空維修機師及電子工程師,民國98年金融風暴放無薪假,興起轉行念頭,8年前,緣際會接觸到台灣原生種豬繁養,目前育種台灣黑豬種母豬有150頭。

李榮春台大教授合作,從基因篩選純化台灣黑豬保留DNA,肉質香甜、膠質;他台灣原生種豬命名「平埔豬」,並運用企業經營模式,研發技術,讓台灣豬能保種延續。

雲林縣政府協助農校畜產保健科學生瞭解本縣畜禽相關產業發展及業工作情形,國立西螺農工於今(10)日下午3時辦理畜禽產業介紹及校園座談會,讓地畜禽產業走入校園畜產保健科學生面面座談,提供產業發展及就業概況,做為來選擇就業參考。

  會中農業處副處長許永瑜表示,雲林縣畜牧大縣,畜禽相關產業需求人力近千人,急需畜產專業人員投入產業。

雲林縣府應日後畜禽產業發展及畜牧人力問題,考量地農校讀學生多本縣地民眾,為留住地畜產人才及讓學生可未來工作方向有所認識,邀請本縣畜禽產業者走入校園,讓相關科系學生知道目前畜禽產業現行發展、產業需求、人力需求並可媒合學校產業聯繫,有助於學生產業認識、畜禽產業人力培育及減少缺工問題。

  西螺農工蔡天德校長表示,感謝縣府協助邀請畜禽產業參與,現場同學反應熱絡,希望藉由本次活動讓學生腦海裡留下深刻印象,讓面臨就業或升學農校學生,雲林縣畜禽產業能有深入瞭解,希望縣府能繼續辦理。

  參與畜禽產業者表示,感謝縣府西螺農工能產業這個機會,未來畜產人才面面溝,讓學生認識產業目前發展及人才需求,讓產業知道學生們需求,日後產業會多學校及縣府合作,提供實習或就業機會,為留住人才努力。

  雲林縣府農業處表示,會持續邀請畜禽產業走入校園,並會做學校產業媒合平台,未來辦理產業觀摩活動,或請產業提供建教及實習機會,讓學生未來進入職場及生涯規劃參考選項,協助產業留住地畜禽專業業人員。

       世界動物衞生組織(OIE)年會於巴黎揭幕,台灣代表團依慣例會。

台灣先前申請台灣本島、澎湖、馬祖列豬隻口蹄疫施打疫苗非疫區,確定獲認可,近日領取官方證書。

  世界動物衞生組織有180個會員,台灣是其一,參與名義「中華台北」(Taipei Chinois)。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局長暨世界動物衞生組織常任代表施泰華,團員一行共5人出席年會,參加了今天下午開幕式。

施泰華受訪時帶來兩個好消息。

他説,台灣世界動物衞生組織申請台灣本島、澎湖、馬祖列口蹄疫「施打疫苗非疫區」,獲認可,於25日領取官方證書。

後記者會中,世界動物衞生組織秘書艾洛瓦( Monique Eloit)證實這個消息。

施泰華解釋,這意味台灣防疫有所成就,接下來繼續努力,明年開始停止施打疫苗,後年可申請列為打疫苗非疫區。

  另一個好消息是,世界動物衞生組織認可農委會家畜衞生試驗任職張家宜豬瘟研究專家,意即張家宜有資格豬瘟議題提供診斷法制訂或修正專門意見、協助其他國家診斷或提供諮詢,這是肯定台灣學術成就。

施泰華説,全球有6個國家專家獲此認可,台灣,有日本、德國、英國、波蘭、加拿大。

施泰華會議之餘,巴西、加拿大、法國、立陶宛、澳洲、新加坡、愛沙尼亞進行會談,重點貿易。

畜牧廢水產生沼氣,影響温室效應,如能善加利用能搖身一變成資源。

市府農業局畜牧場推廣沼氣發電,強調中央釋出沼氣發電設施補助,有專業團隊可供諮詢,產電可以自用,節省電費支出,可出售台電賺錢,今年預定輔導六家畜牧場設置沼氣發電示範場。

  農業局昨天舉辦「沼出新能源、翻轉生活」記者會,鼓勵畜牧業者能踴躍參加沼氣發電設置。

  畜產科長周志勳表示,近年來畜牧業飼養和企業化經營,畜牧廢水處理排放,造成環境和汙染,沼氣發電是改善環境設置。

  畜牧廢水產生沼氣含有甲烷、二氧化碳、氧化亞氮,影響全球温室效應,如能善加利用可變成可用資源。

  他説,飼養規模五千頭養豬場例,每年可產出四十五萬九千三百一十六立方米沼氣量,利用沼氣發電產電,預估每年可節省電費一百九十一萬餘元,產電可自用,可賣台電賺錢。

  他表示,中央政府推動綠色能源,組成專家團隊,協助畜牧場規劃評估提供諮詢服務,並補助公司組織經營型養豬場,補助沼氣發電獎勵金、牀設施、雨廢水分流系統、沼氣發電相關設備,飼養五千頭以上合法登記養豬場優先,補助六百萬元,有意申請養豬場可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南市鹽水區、白河區、六甲區、新化區和學甲區地,共有七家畜牧場設置沼氣發電設備,今年持續輔導六家畜牧場設置沼氣發電。

行政院環保署為污染者付費精神,今年1 月1 日開徵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並於7 月1 日開始申報繳納,費額採折扣方式。

屏東縣環保局指出,全縣符合徵繳業者有1 千5 百多家,於畜牧業者多半年歲,該局透過多種管道,並加開9 場説會,向業者説申報操作方式。

  屏縣環保局表示,水污染防治法需定檢申報畜牧業者,可排放水質水量申報繳納,另飼養200 頭小型養豬業者,環保署規劃計費方式。

畜牧業者可當期養頭數計費申報,每頭豬單價17.2 元,今年費額7 折,107 年費額打8 打,以此類推,109 年起全額收費,養頭數計算,每頭豬單價24.6 元。

  另外,環保署有規定,若畜牧業符合以下條件,得扣除該部分水污費:1.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施灌沼液沼渣量;2. 依廢棄物法規定,核准農業廢棄物利用計畫進行利用禽畜糞尿;3. 畜牧廢水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回收利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花木澆灌畜牧廢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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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全台7間化製廠,其中3家集中屏東縣長治鄉地區一帶,加上附近鹽埔鄉有1家堆肥場,空氣中瀰漫臭味,讓居民們忍無可忍,今天(19日)縣議員蔣月惠陪同下,到屏東縣政府前抗議,居民講到處帶著孫子下跪;縣府環保局承諾「加強聯合稽查頻率」。

抗議行動今天(19日)上午10點半屏東縣政府大門前登場,來長治鄉、鹽埔鄉居民拉著「氣沖天」、「縣府包庇」、「我要新鮮空氣」、「抗議無良廠商,錢你賺臭味百姓聞」看板及白布條,高喊「抗議!」長治鄉民蘇瑞珉表示,多年來,這些化製廠下午3點開始燒,臭味飄散到凌晨,長治、鹽埔鄉多個村落聞得到,「居民可憐」;有村民説,住外地親友回來,會笑説「屏東山山!」有人説,孩子出生聞臭味,氣管;有村民嘆「忍受屍臭味、煙臭味,無任何改善,道老百姓連呼吸基本人權要剝奪?」
介紹,各級資源主管部門堅持“起來”總基調,採取“長牙齒”措施,“零”態度嚴格要求、嚴查案件、嚴肅追責,持續打擊非法佔用耕地是基本農田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體現了各級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堅決態度。

1.北京市平谷區查某某破壞耕地案。

2021年3月,查某某批准佔用平谷區馬坊鎮北石渠村農用地17.92畝(基本農田9.53畝)挖土、填埋建築垃圾。

同月,北京市規劃和資源委員會平谷分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8月,平谷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查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北京市通州區田某破壞耕地案。

2020年3月,田某批准佔用通州區宋莊鎮平家疃村、翟裡村農用地40.11畝(基本農田33.84畝)堆放渣土、建築垃圾。

同年3月,北京市規劃和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立案查處,9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2月,通州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8萬元,沒收非法所得。

3.天津市某種植專業合作社非法佔地案。

2009年5月,天津市某種植專業合作社批准佔用大明道南側楊柳青農場土地232.38畝(耕地221.28畝)建設農業園。

2018年4月,原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區國土資源分局立案查處,10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9月,西青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合作社法人代表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

4.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陳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2年,陳某某批准佔用宜興埠鎮土地18.74畝(耕地17.34畝)建房。

2019年2月,天津市規劃和資源局北辰分局立案查處,4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7月,北辰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尋舋滋事罪五項罪,數罪並罰,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65萬元。

5.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區曹西莊村肖某破壞耕地案。

2017年2018年,肖某批准佔用茶棚鄉曹西莊村基本農田7.02畝採砂。

2018年12月,原秦皇島市撫寧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2020年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1月,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6.河北省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吳某某破壞耕地案。

2018年8月,吳某某批准佔用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張莊、許莊、約合莊村農用地14.08畝(基本農田9.87畝)挖坑、填埋垃圾。

2019年6月,秦皇島市資源和規劃局鑒定認9.87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毀壞,7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1月,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吳某某判決生效後30日內秦皇島市級新聞媒體上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其非法佔用農用地承擔修復責任,若限期內進行生態修復則承擔修復費111.75萬元,承擔本案土地復墾項目委託費10萬元。

7.河北省保定市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43.江西省信豐縣某制磚廠破壞耕地案。

2018年5月、12月,原淶源縣國土資源局兩次立案查處,經原保定市國土資源局鑒定認耕作層消失、種植條件損壞,2019年4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4月,淶源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舋滋事罪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2萬元。

8.河北省淶源縣張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3年,保定市淶源縣石窩村村民張某某批准佔用該村土地7.71畝(基本農田6.08畝)建設廠房。

2020年11月,淶源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經保定市資源和規劃局鑒定認耕作層完全消失、耕地種植條件毀壞,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6月,淶源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因同時犯尋舋滋事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罰金1萬元。

9.河北省淶水縣吳某某4人非法佔地案。

2017年4月,吳某某4人批准佔淶水縣東義合莊村農用地32.02畝(基本農田28.48畝)建設倒料點。

2020年3月,經保定市資源和規劃局鑒定認種植條件重毀,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月,淶水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吳某某4人有期徒刑69個月,處罰金3.8萬元。

10.河北省曲周縣某敬老院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6年6月2018年10月,曲周縣某敬老院有限公司批准佔用寺頭后街村耕地54.23畝建房。

2019年4月,曲周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3月,曲周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11.河北省盧龍縣孫某某破壞耕地案。

2018年3月,孫某某批准佔用劉田各莊鎮邵時各莊村土地19.6畝(基本農田16.7畝)取土。

2019年10月,盧龍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5月,盧龍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12.山西省長治某商貿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4年6月,長治某商貿有限公司批准佔用長子縣大堡頭鎮賈村基本農田11.72畝建設攪拌站。

2018年1月,原長子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9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11月,長子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原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決生效後30日內恢復破土地原狀。

13.山西省壺關縣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7年8月,壺關縣某公交客運有限公司批准佔用龍泉鎮龍潭河村、老東河村土地11.43畝(耕地11.25畝)建設客運站。

2018年3月,原壺關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3月,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

14.山西省長治市李某某3人破壞耕地案。

2010年10月開始,李某某3人批准佔用長治縣柳林村、黎嶺村土地74.07畝(基本農田39.04畝)堆放煤矸石。

2018年4月,原長治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7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7月,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李某某3人有期徒刑10個月1年。

15.山西省壺關縣某種養專業合作社非法佔地案。

2016年4月,壺關縣某種養專業合作社批准佔用龍泉鎮秦莊村耕地21.03畝建設庫房。

2019年1月,原壺關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3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9月,壺關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種養專業合作社法人代表秦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16.內蒙古自治區科右前旗劉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7年9月,劉某某批准佔用科右前旗阿力得爾蘇木鄉楊家屯嘎查基本農田8.79畝建設攪拌站。

2019年11月,科右前旗資源局立案查處,2020年6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10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劉某某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17.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周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2年7月2019年1月,周某某批准佔用扎蘭屯市鐵東村土地22.6畝(耕地12.68畝)建造煙花爆竹倉儲庫、佔東郊磚廠北側耕地21.03畝建設磚坯晾曬場。

2016年1月,原扎蘭屯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1月,扎蘭屯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周某某同時犯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

18.遼寧省遼陽市某水泥製品廠非法佔地案。

2010年4月,遼陽市某水泥製品廠批准佔用燈塔市柳河子鎮上柳河子村土地12.68畝(耕地11.78畝)建設灰渣磚廠。

2018年9月,燈塔市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2月,燈塔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杜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19.遼寧省鞍山市某養殖場非法佔地案。

2018年4月,鞍山市某養殖場批准佔用台安縣劉家村土地20.51畝(基本農田20.50畝)建設養殖場。

同年10月,原台安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2019年3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8月,台安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金某某3人拘役5個月。

20.吉林省伊通縣李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3年4月,李某某批准佔用黃嶺子鎮黃嶺子村老虎背屯耕地18.94畝場地。

2019年4月,伊通縣資源局立案查處,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7月,伊通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21.吉林省雙遼市趙某某人非法佔地案。

2017年2月,趙某某、佟某某批准佔用雙遼市遼西街道吉興村基本農田14.95畝堆放建築砂料。

2018年3月,原雙遼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8月,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趙某某、佟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22.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某物流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1年6月2016年5月,哈爾濱某物流有限公司批准佔用道外區東光村農用地79.16畝建倉庫。

2019年6月,哈爾濱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7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12月,賓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孫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2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農機合作社非法佔地案。

2013年7月,哈爾濱市某農機合作社批准佔用呼蘭區腰堡街道大堡村土地10.43畝(耕地9.88畝)建房屋、硬化地面。

2019年8月,哈爾濱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7月,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判處該合作社法人代表董某某26人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交易罪、詐騙罪罪,數罪並罰,判處該合作社法人代表董某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450萬元﹔其餘2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6年,並處罰金2000元10萬元。

2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磚廠破壞耕地案。

2010年8月開始,哈爾濱市某磚廠批准佔用呼蘭區富強村、原野村耕地165.56畝取土燒磚。

2019年8月,哈爾濱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6月,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組織、領導、參加社會性質組織罪罪,數罪並罰,判處於某某有期徒刑25年。

25.上海市浦東新區唐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1年7月2017年6月,唐某某批准佔用浦東新區大團鎮鎮南村土地93.34畝(耕地77.86畝)、大團鎮海潮村耕地12.4畝、大團鎮金石村土地42.35畝(基本農田29.2畝)建設房屋﹔操控上海市某農產品合作社佔用浦東新區大團鎮龍樹村耕地7.3畝建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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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開始,浦東新區大團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多次立案查處,2019年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6月,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同時,唐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65萬元。

26.上海市嘉定區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09年11月開始,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批准佔用嘉定區江橋鎮紅光村土地41.30畝(耕地40.42畝)建停車場。

2018年10月,原上海市嘉定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12月,嘉定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許某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27.江蘇省響水縣武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7年10月,武某某批准佔用響水鎮城南居委會八組、小尖鎮四豐居委會六組土地45.61畝(耕地40.36畝)建房。

2018年8月,原響水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1月,射陽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武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28.江蘇省溧陽市姜某某破壞耕地案。

2019年4月開始,姜某某批准佔用天目湖鎮觀山村委周笪組土地38.41畝(基本農田34.87畝)取土挖塘、擴建機耕路、硬化場地。

2020年7月,溧陽市資源局立案查處,9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4月,江陰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90萬元。

29.江蘇省溧陽市鄭某某人破壞耕地案。

2017年8月2020年5月,鄭某某3人批准佔用石埠村土地58.04畝(耕地53.36畝)取土。

2020年7月,經常州市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種植條件重毀、耕地功能喪失,8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7月,江陰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鄭某某3人拘役6個月有期徒刑1年2個月,處罰金11.5萬元。

30.江蘇省江陰市謝某某非法佔地案。

2008年5月開始,謝某某批准佔用璜土鎮、利港鎮土地18.14畝(耕地15.12畝)建設石料堆場。

2018年6月,原江陰市國土資源局立案調查,9月經南京農業大學耕地毀鑒定家組鑒定認耕地重度毀壞,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2月,江陰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謝某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31.江蘇省南京市張某某人非法佔地案。

2018年9月,張某國、張某兵批准佔用南京市江寧區温家莊土地82.98畝(基本農田62.61畝)。

2019年5月,南京市規劃和資源局江寧分局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1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國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張某兵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

32.浙江省温州市張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8年4月,張某某批准佔用温州市甌海區南白象村農用地12.98畝建停車場。

同年5月,原温州市國土資源局甌海分局立案查處,12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7月,温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

33.浙江省武義縣邵某某非法佔地案。

2020年7月開始,邵某某批准佔用履坦鎮茶山村陳家自然村土地14.91畝(基本農田7.66畝)傾倒工業廢土和建築垃圾。

同年12月,武義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2021年3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9月,武義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邵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34.浙江省永康市李某某人非法佔地案。

2018年7月,李某某人批准佔用前倉鎮善塘村土地35.72畝(耕地33.38畝)建設碎石加工廠。

2019年8月,永康市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1月,永康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李某某3人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35.安徽省蒙城縣馬某某人破壞基本農田案。

2019年1月,馬某某人批准佔用雙澗鎮王灣村王西村民組基本農田14.54畝挖塘採砂。

同年3月,原蒙城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6月,蒙城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

36.安徽省馬鞍山市楊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8年12月,楊某某批准佔用馬鞍山市花山區濮塘鎮鳳山村土地29.4畝(基本農田16.39畝)加工石子。

2019年6月,馬鞍山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8月,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楊某某承擔涉案地塊復墾費90.44萬元。

37.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聞集鎮某玻璃製品營部非法佔地案。

2015年6月,潁泉區聞集鎮某玻璃製品營部批准佔用大寧村土地11.15畝(耕地10.38畝)建設廢品收購站。

2019年6月,阜陽市資源和規劃局潁泉分局立案查處,1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8月,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經營者張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判處某玻璃製品營部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涉案耕地恢復可耕種狀態,如未在判決指定期間履行恢復可耕種狀態義務或履行不能,要承擔16.29萬元的復墾費。

38.安徽省潁上縣三王社區王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7年1月和2019年9月,王某某批准佔用陳橋鎮三王社區土地18.66畝(基本農田18.11畝)建設桃園山莊,佔用三王社區耕地3.64畝建設宗祠。

2019年5月,潁上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1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1月,潁上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王某某犯非法採礦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45萬元。

39.安徽省鳳台縣某村委會非法佔地案。

2006年7月,鳳台縣某村委會批准佔用該村農用地103.9畝建旋轉窯及設施。

2019年4月,鳳台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8月,鳳台縣紀委監委該村原黨支部書記劉某、時任黨支部書記劉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20年10月,鳳台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原黨支部書記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40.福建省惠安縣柳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7年11月,柳某某批准佔用輞川鎮五柳村土地12.31畝(基本農田6.53畝)建沙場。

2018年7月,原惠安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4月,惠安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柳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41.福建省永安市某生態養殖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6年10月,福建某生態養殖有限公司批准佔用西洋鎮上螺村耕地9.4畝(基本農田9.13畝)建設養鰻場。

2019年6月,永安市資源局立案查處,8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7月,永安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2萬元﹔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42.江西省南昌縣塗某某破壞耕地案。

2017年6月,塗某某批准佔用塘鎮邁家村小組土地11.04畝(基本農田9.45畝)取土。

2019年3月,南昌縣資源局立案查處,8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7月,南昌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塗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43.江西省信豐縣某制磚廠破壞耕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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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信豐縣某制磚廠批准佔用鐵石口鎮乙口村土地60.45畝(基本農田13.63畝)堆放制磚原料和渣土、硬化道路。

2020年7月,信豐縣資源局立案查處,12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7月,信豐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

44.江西省樂平市柴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5年,柴某某批准佔用市禮林鎮塔背村土地32.99畝(農用地19.98畝)建設磚廠。

2018年11月,樂平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3月,樂平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柴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45.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路某某破壞耕地案。

2007年5月開始,路某某批准佔用淄川區西河鎮中坡地村耕地9.25畝(基本農田7.61畝)堆放黏土。

2020年4月,淄川區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11月,淄川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路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46.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7年5月,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批准佔用淄博市淄川區寨裡鎮孤山村集體土地13.68畝(耕地11.48畝)建設鳳凰小築項目。

2018年9月,原淄博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1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8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聶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47.山東省威海市臨港區徐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7年9月,徐某某批准佔用汪疃鎮東梁格村土地14.85畝(基本農田7.09畝)建養殖棚及硬化地面。

2018年8月,原威海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12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月,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7萬元。

48.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胡某某破壞基本農田案。

2015年8月,胡某某批准佔用兗州區孟二村基本農田23.11畝取土。

2018年3月,原濟寧市兗州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5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12月,兗州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6萬元。

49.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張某某破壞基本農田案。

2017年11月,張某某批准佔用馮家鎮西堼二村基本農田135.16畝建魚塘。

2019年8月,沾化區綜合執法局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10月,沾化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張某某同時犯危險駕駛罪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50.山東省鉅野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非法佔地案。

2009年3月,鉅野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批准佔用龍固鎮張樓村耕地41.43畝(基本農田6.12畝)建養殖場生活區住房、養牛養豬棚和硬化地面。

2019年3月,鉅野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12月,鉅野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合作社法人代表張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51.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郜某某破壞耕地案。

2007年開始,郜某某批准佔用馬投澗鎮馬投澗、張家莊村基本農田33.77畝傾倒渣土。

2018年11月,原安陽市龍安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12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4月,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郜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賠償復耕需費503.3萬元﹔支付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鑒定評估費22.83萬元。

52.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實驗區陳某某人破壞耕地案。

2018年11月、12月,陳某強、陳某經批准佔用龍港辦事處河頭陳村土地26.21畝(基本農田11.29畝)取土。

2019年2月,鄭州市耕地破鑒定委員會鑒定認11.29畝基本農田原有耕作層破壞、種植條件遭到毀壞,鄭州市資源和規劃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分局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7月,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陳某強、陳某有期徒刑8個月、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53.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實驗區李某某破壞耕地案。

2018年3月,李某某批准佔用張莊辦事處關莊村土地30.58畝(耕地13.58畝)取土。

同年4月,原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國土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4月,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54.河南省封丘縣某牆材有限公司破壞耕地案。

2019年7月,封丘縣某牆材有限公司批准佔用荊隆宮鄉丁莊村土地66.70畝(基本農田29.1畝)取土。

2020年5月,封丘縣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2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12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

55.河南省封丘縣韓某某破壞耕地案。

2019年10月,韓某某批准佔用荊隆宮鄉蔣樓村土地36.61畝(基本農田20.63畝)取土。

2020年5月,封丘縣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1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

56.河南省駐馬店市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駐馬店市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批准佔用驛城區朱古洞鄉柴坡村井泉寺組農用地43.6畝建設景區停車場及設施。

2020年8月,駐馬店市資源和規劃局驛城分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7月,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30萬元﹔判處該公司原法人代表王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57.河南省鹿邑縣郭某某非法佔地案。

2018年12月,郭某某批准佔用大何行政村土地15.2畝(耕地13.9畝)建設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2020年5月,鹿邑縣資源局立案查處,6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5月,鹿邑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8.75萬元。

58.河南省靈寶市某畜牧專業合作社非法佔地案。

2013年6月,靈寶市某畜牧專業合作社批准佔用豫靈鎮堡裡村土地10.01畝(基本農田9.59畝)建養牛場。

2019年7月,靈寶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2020年8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9月,洛陽鐵路運輸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蔣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5萬元。

59.湖北省孝感市鄭某某人破壞耕地案。

2017年4月,孝感市某砂業有限公司鄭某某和某採沙船主葉某某批准佔用孝南區肖港鎮施鄭村農用地18.52畝(基本農田14.83畝)採砂。

2018年9月,原孝感市孝南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10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9月,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鄭某某、葉某某於2020年9月前毀壞基本農田予以修復,恢復耕種功能,如履行,鄭某某、葉某某期後10日內承擔修復費227.8萬元,第三方代為修復。

60.湖北省谷城縣某某破壞基本農田案。

2017年7月2018年8月,谷城縣集鎮常家營村村民某某批准佔用該村三組基本農田9.92畝挖砂。

2019年8月,谷城縣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1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2月,谷城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61.湖北省棗陽市某礦業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1年3月開始,棗陽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批准佔用南城街道史崗社區、李橋社區及鹿頭鎮丁莊村、張河村土地31.07畝(耕地17.18畝)建廠房及附屬設施。

2020年7月,棗陽市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8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8月,棗陽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1萬元﹔判處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62.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索河街道某村委會非法佔地案。

2018年7月、11月,蔡甸區索河街道某村委會批准佔用本村土地37.88畝(耕地37.52畝)建房。

2018年10月原蔡甸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2019年5月蔡甸區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2019年12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8月,蔡甸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索河街道某村委會原村黨支部書記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63.湖南省張家界市某建材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7年5月,張家界市某建材公司批准佔用區橋辦事處立功橋社區二組土地32.94畝(耕地3.67畝)建混凝土攪拌站生產線、辦公樓及相關附屬設施。

2018年2月,原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4月,區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50萬元﹔判處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萬元。

64.湖南省道縣蔣某某人破壞耕地案。

2014年9月,蔣某某3人壽雁鎮豪福村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批准租用該村土地110畝(耕地10.354畝)建設道路、挖塘養殖蝦苗。

2018年10月,原道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1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19年12月,道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蔣某某人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65.湖南省邵陽縣某採石場破壞耕地案。

2017年1月,邵陽縣某採石場批准佔巖口鋪鎮白地村河西組耕地13.18畝採石。

2019年9月,邵陽縣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4月,邵陽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該採石場判處罰金1萬元﹔判處公司法人代表黃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責令該採石場承擔環境修復費16.09萬元,並媒體上社會公眾道歉。

66.廣東省中山市盧某某非法佔地案。

2020年1月,盧某某批准佔用坦洲鎮裕洲村基本農田27.21畝堆填淤泥廢棄物。

2020年7月,中山市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8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污染環境罪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

67.廣東省新興縣某房地產公司非法佔地案。

2018年9月,新興縣某房地產公司批准佔用新城鎮農用地30.75畝推填土。

2019年4月,新興縣資源局立案查處,8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月,新興縣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10萬元﹔判處公司法人代表陳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68.廣東省羅定市林某破壞耕地案。

2018年6月,林某批准佔用羅鏡鎮雲沙村委沈屋村、石崗村耕地12.01畝(基本農田10畝)挖土。

2018年12月,原羅定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2019年1月以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5月,羅定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69.廣東省南雄市吳某某非法佔地案。

2020年1月,吳某某批准佔用水口鎮石莊村基本農田7.23畝推填土。

同年4月,南雄市資源局立案查處,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0年12月,南雄市人民法院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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